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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資料借用規則
圖書館視聽資料借用規則 (95.6.14公布實施 , 107.08修訂)
一. 本規則以館藏視聽資料為主要借用範圍,惟公務用資料或因版權問題不便出借者除外。 二. 本館出借視聽資料以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為限;教職員工憑服務證,學生憑學生證辦理借用。 三. 本館部份視聽資料採閉架式,讀者請先查閱視聽資料的名稱、索書號及登錄號,再到服務台辦理借用手續。 四. 本館借閱視聽資料時間與借閱圖書時間相同:(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另行規定) 週一至週五 :8:00〜17:50 (打掃時間暫停) 五. 讀者借閱視聽資料之數量和期限如下: (一) 教職員工:借出資料總數為五冊(件),借期四週,得續借一次。 (二)學生:借出資料總數為三冊(件),限圖書館內使用,用畢當天即辦理歸還。 六. 借用之各種視聽資料,未經作者、發行者或本館同意,不得逕行拷貝、公開發行或轉借。 七. 借出資料不得有圈點評註及其他毀損行為,若有污損或遺失,借用人須負賠償責任,並停止借閱館藏資料一個月。 八. 借用資料逾期未還,每逾一日,得停止借閱館藏資料一日,連續違反者簽請議處。 九. 遇本館清查整理視聽資料時,得隨時通知歸還借出資料。 十. 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時,須在離校前還清所借書籍及視聽資料。 十一. 本規則若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規則經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