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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資料催還計畫

圖書館館藏資料催還計畫(93.10.6公布實施)

 

一、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審北處貳字第0930002392號文第四條第二款之注意事項,及本校圖書館之相關規則辦理。

二、        適用對象:本館所有讀者,包含本校教師(含代課、實習老師)、職員、學生、志工家長。

三、        適用情形:本館讀者借用圖書、期刊或視聽等館藏資料超過期限未還者,依本計畫催還之。(以下所稱之「圖書」均為各類館藏之泛稱,包含圖書、期刊、視聽等各類館藏資料)

四、        實施方式:

1.      每週一定期發送「借書逾期通知單」,並依「圖書館借書規則」暫停其借書權利,每逾一日,停止借書權一日。

2.      每月初一列印「借書逾期通告」張貼於圖書館網頁及公布欄,借書逾期超過30日未還者,記警告一支。

3.      承上,受警告處分同時,應填具「館藏歸還及賠償切結書」(詳附件),於30日內完成歸還或賠償手續,否則記小過一支,若仍未見改善則酌情加重處分,直至還書為止。

4.      依據「圖書館借書規則」,借出之圖書若有污損或遺失,借書人須負賠償責任。賠償方式依「圖書館館藏資料遺失污損賠償要點」辦理。在完成賠償手續前,仍比照前述1~3條逾期方式處理。

5.      依據「圖書館借書規則」,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時,須在離校前還清所借圖書,若有違反,則扣壓畢業證書或不核蓋離職章。

五、        本計畫經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