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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資料遺失污損賠償要點

 

圖書館館藏資料遺失污損賠償要點(95.6.14公布實施)

 

一.    為維護本館館藏資料之完整,避免遺失損毀,以發揮館藏資料效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讀者借閱本館圖書或視聽資料,如有遺失、污損等情事,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    讀者借閱圖書或視聽資料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污損等,並向館員聲明。

四.    讀者如發生圖書或視聽資料遺失、污損等情事,應主動向本館申辦賠償手續。

五.    遺失或毀損之圖書(或視聽資料),由讀者自行購買版本相同之新書賠償之;若該書已絕版無法購得,於徵得本館同意後,依下列原則計算賠償金額:

(一)訂有「基本定價」之圖書,應按「基本定價」之五十倍計算。

(二)以新臺幣定價之圖書,其出版日期在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底以前者,依其定價三倍計價,其出版日期在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底以後者,依其定價兩倍計價。

(三)套書無法單冊購買者,以圖書定價三倍計價。

六.    讀者賠償圖書(或視聽資料),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如係自行購買書籍賠償,讀者應將所購圖書送交館員當面確定無誤後,始完成清還手續。

(二)如係以金錢賠償,讀者應親自到館向館員查詢應賠償金額,再依核定賠償價格向總務處出納組繳納賠款,最後持繳款收據洽館員銷還,始完成賠償手續。

七.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簽奉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