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教學輔導暨研究教師

臺北市立成淵高級中學109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實施計畫草案

109.1.16校務會議通過

一、實施目的:增進教師教學效能,促進教師專業成長,提昇學校教育品質

二、教學輔導教師預定服務對象與人數之分析:

(一) 教學輔導教師預定服務對象:

1.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含全學年代理代課教師,不含實習教師)。

2.新進至學校服務之教師

3.自願成長,有意願接受輔導之教師

4.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教學有困難之教師。

(二)本校人數分析:

本校國中部普通班30班+學資班1班+特殊班1班=32班

國中編制教師:74人,在本校教學年資未連續滿五年者約12人。

高中編制教師:82人,在本校教學年資未連續滿五年者約7人。

三、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的預定人數與遴聘過程:

(一)預定人數

甲、教學輔導教師預定人數:

1.以本校專任教師員額總編制百分之十二為上限。

2.具學科或學習領域教學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年資之合格正式教師,高中部有73人、國中部52人。

3.109學年度預計推薦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人選人數4人。

乙、研究教師預定人數:

1.以本校專任教師員額總編制百分之三為上限。

2.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滿二學年以上,至少輔導二位教師以上。

3.109學年度視情況推薦至多2人。

(二)遴聘過程:

甲.甄選:

    1.由本校教學輔導教師暨研究教師推薦工作小組(成員為校長、各處室主任及教學組長、教務組長)依教師特質與個人意願推薦儲訓人選,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並報市府教育局核定實施。

(1)參加教學輔導教師甄選之教師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①具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研習證書。

②具學科或學習領域教學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經驗。

有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之意願。

能示範並輔導其他教師教學,提供相關教育諮詢服務,協助教師解決問題。

(2)參加研究教師甄選之教師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①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滿二學年以上,至少輔導二位教師以上。

②有擔任研究教師之意願。

③能針對現場教育議題進行研究,藉由共同研討、資料分析、調查訪談、教室觀察、教學輔導等過程,提出學校校務、課程、教學、評量等建議。

④近五年撰寫之研究案或文章曾刊登過國內外相關期刊、徵件計畫或競賽活動等。

 (2)學校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乙.儲訓:

(1)教學輔導教師應參加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之六十小時儲訓課程。經儲訓合格者,並於返校後實際從事教學輔導至少實習一學期及另參與教育局委託辦理之十二小時在職成長回流課程,經審核通過後,由教育局造冊候聘,並頒予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後再由學校依規定聘兼之。

(2)前項所稱之證書其有效期間為十年,證書超過有效期間之教師,欲再任教學輔導教師者,應重經前項程序,學校始得再聘其兼任教學輔導教師。

四、教學輔導教師與服務對象的配對方式

  (一)考量教學輔導教師之任教科目(學習領域)、年級、教學準備時間、人格特質等,儘量與服務對象相近為原則。

(二)尊重教學輔導教師及夥伴教師意願。

(三)專任合格教師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每位以輔導一至二名服務對象為原則。

(四)如有特殊狀況,得於教學輔導過程中調整配對。

五、教學輔導教師的角色職責與工作條件

(一)協助服務對象了解與適應班級(群)、學校、社區及教職之環境。

(二)觀察服務對象之教學,提供回饋與建議。

(三)與服務對象共同反省教學,協助服務對象建立教學檔案。

(四)在其他教學性之事務上提供建議與協助,例如分享教學資源與材料、協助設計課程、示範教學、協助改善班級經營與親師溝通、協助進行學習評量等。

(五)將教學輔導制度完整納入學校行政體系中,並在校長之領導下,結合教學輔導教師以外之教師,從旁輔助教學輔導教師之職務,從事初任教師及教學有困難教師之指導及協助。

六、研究教師的職責

  (一)針對現場教育議題進行研究,藉由長期教室觀察、教師輔導、共同研討、調查訪談、教學輔導等過程,利用科學方法蒐集資料並評估教育的各個面向,包括微校務研究、課程發展、教學創新、教育實驗、學生學習、教學方法、教師培訓和課堂動態等,最後提出建議與發展,並將研究成果納入資料庫中。

  (二)擔任教學輔導教師召集人、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召集人等教師領導角色,協助學校推動教師專業發展。

七、教學輔導教師與服務對象的在職成長規劃

(一)經聘任後之教學輔導教師,每年應參加學校所舉辦之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會議以及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所舉辦之在職成長課程。

(二)前項校內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會議,得邀請教學輔導教師之服務對象、研究教師及校內外相關教師共同參與。

(三)教學輔導教師及夥伴教師每月至少2次互動討論時間。

八、校內配合經費及其他各項配合措施:

(一)每輔導一名服務對象,得依規定酌減教學輔導教師原授課時數一節課,但最多以減授原授課時數二節課為上限。專責研究教師僅需每週授課節數四節。減授鐘點後所需增加之員額或代課鐘點經費,由校内代課鐘點費預算支應,不足部分另案報市府教育局申請。

(二)前項減授鐘點,若確因教學輔導教師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時數時,得改領超鐘點費。

(三)退休教師擔任之教學輔導教師得領取誤餐費及交通費。

九、各項工作辦理期程規劃(實施進度甘梯圖):

月份

工作事項

一二月

三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召開校務會議通過實施計畫

 

 

 

 

 

 

 

 

 

 

 

 

 

遴薦教學輔導及研究教師名單報局

 

 

 

 

 

 

 

 

 

 

 

 

 

 

確定名單及前置作業期

 

 

 

 

 

 

 

 

 

 

 

 

 

 

教學輔導教師儲訓課程

 

 

 

 

 

 

 

 

 

 

 

 

 

 

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各項工作

 

 

 

 

 

 

 

 

 

 

 

 

 

 

工作會議(不定期召開)

 

 

 

 

 

 

 

 

 

 

 

 

 

 

接受訪視

 

 

 

 

 

 

 

 

 

 

 

 

 

 

期末工作檢討會議

 

 

 

 

 

 

 

 

 

 

 

 

 

 

草擬成果報告

 

 

 

 

 

 

 

 

 

 

 

 

 

 

十、預期成效及自我評鑑措施:

(一)定期召開相關會議:每學期至少應舉辦一次工作檢討會議。

(二)核定教學輔導教施實施,每一學年度及實施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報請市府教育局備查;經核定進行教育研究之教師,每學年度應辦理一次教育研究發表,並研究完成時提出研究報告報請市府教育局備查。

(三)進行必要之教學改進與自我評鑑措施:每月視需要辦理教學視導,以發現並改進相關之教學問題。

(四)提昇本校教師專業形象,增進家長滿意度。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一)本試辦實施計畫結束時,提出實施報告;並視需要辦理成果發表。

(二)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表現績優者,得報請教育局辦理敘獎或頒發獎狀(牌)。

(三)學校教學輔導教師任職期間,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應經教評會同意,送請校長解除其教學輔導教師職務並註銷、收回其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四)前項學校教學輔導教師經免除職務後,學校得報請本局核定,另行聘任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者續任完成所剩餘之聘期。 

十二、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