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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轉知勞動部業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認 定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

(一)勞動部於108年3月5日公告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
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
10 款所定人員」。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略以:「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
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
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為有必要者。」
(三)爰上,有關國中畢業未繼續就學或高中職中途離校少
年,倘接受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18條之各
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申請基本工資60%之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三、為協助國中畢業未就學未就業及高中職中途離校少年習得
一技之長穩定就業,避免在外遊蕩產生偏差行為,請貴校
將本案訊息公告周知,並主動鼓勵無繼續就學意願及中途
離校少年積極運用,或轉介教育部青年署「未就學未就業
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詳洽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四、檢送勞動部公告「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
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相關
法規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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