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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指引】COVID-19疫情通報與相關處置說明

教育局配合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防疫措施,修訂「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教育總指引」,本次修訂項目簡述如下:

8 月 15 日起 COVID 19 篩檢陽性輕症 無症狀者,取消各類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支持性給假措施,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 10 天調整為 5 天。
1、輕症或無症狀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請依照衛生福利部「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篩檢陽性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建議」辦理;如有症狀時建議在家休息,並儘量避免非必要的外出;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到校時請全程佩戴口罩、用餐使用隔板直至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結束;另取消輕症或無症狀者之「校園傳染病通報」及「校安通報」規定。
 
2、併發症(中重症)者: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措施對象進行隔離治療,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後,可入校上課;另請學校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於知悉後24小時內完成「校安通報」。
 
3、篩檢陽性人員如具重症風險因子者應儘速就醫。
 
4、教職員工生篩檢陽性請假事宜
(1)師生快篩陽性輕症或無症狀者,若有請假需求,請依學校規定辦理。
 
5篩檢陽性中重症者
(1)學生:請「防疫隔離假」,並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核給日數,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亦不會因此扣減其學業評量成績。
(2)教職員工:請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核給「公假」日數,教師所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不列入學年度成績考核之考量。
 
6、家長之「防疫照顧假」亦配合取消前項支持性給假措施一併删除。
7、口罩配戴
自112年8月15日起將醫事機構(一般護理之家除外)及醫院與診所以外之其他醫療機構調整為建議民眾佩戴口罩場所。
二、進入下列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惟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一)醫療(事)機構:醫院(教學研究或行政單位辦公處所內是否需佩戴口罩由醫院自行規定)、診所及一般護理之家。
(二)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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