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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2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費用補助【校內申請期限9/15日止】

一、 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 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於112年4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期間非自願離職失業,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3.申請人及配偶11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金額:
公立高中職:每名學生新臺幣 5,000元。
三、 應備文件:
1.申請書(含切結書)正本1份。
2.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1份。
3.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或最近1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請洽各就業服務站)影本1份。
4.子女112學年度第1學期已繳費之就學繳款單 (須含學校繳款單及繳款證明)影本各1份。
5.申請人及配偶「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1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 請列印,並先行核對申請人及配偶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148萬元)。
6.戶口名簿影本1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影本應載詳細記事;若申請人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居留證影本)
*備註﹕第5、6項可至「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下載
﹙網址﹕https://mydata.nat.gov.tw/﹚。
四、 審核結果通知:
依本補助規定審核外,並與政府各類同質之就學補助計畫進行比對,預訂於112年12月寄發審核結果通知,並核撥補助款。
五、 注意事項:
1.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請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2.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而離職。
(3)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
3.申請人之子女已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補助、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或農委會、勞動部、人事行政總處、原民會、法務部、退輔會等其他政府單位提供之就學補助】,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年領取5,000元或6,000元之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4.申請就學貸款者,請提供學校繳款單及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六、申請方式:請於112年9月15日前至教務處獎學金申請處領取申請表格,也可自行參考附件所附申請表列印並繳交到教務處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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