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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公告

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政府資源處理場運送營建剩餘土 石方至臺北港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辦 理非公共工程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至臺北港作業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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