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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修正施行,相關函釋停止適 用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函轉教育部為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聘任辦法(下稱聘任辦法)之修正施行,相關函釋停止適 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8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2505號函辦 理。 二、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說明 

二、105年4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號函說明三、 105年11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21014號函說明三及教育 部歷次解釋,與聘任辦法第16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合格 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意旨未合部分,自 本(11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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