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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局114年9月24日、114年10月1日函轉教育部敘薪相關函釋,其申請改敘期間皆以教育部原函發文日期為基準計算。

{{ $t('FEZ002') }} 人事室|

*依局114.10.2公務信箱辦理,更正局114924日、114101日函轉教育部敘薪相關函釋,其申請改敘期間皆以教育部原函發文日期為基準計算。

*局前於114924日以北市教人字第1140145654號函轉知前開教育部114922日函釋,說明三略以:「……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本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其中「本函下達後3個月內」應以教育部原函發文日(即114922)為基準計算3個月。

*又局前於114101日以北市教人字第1140146016號函轉第一項教育部114924日函釋,說明四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三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其中「自即日起生效」應以教育部原函發文日(即114924)為生效日

*檢附局114924日函教育部114922日函、局114101日函轉教育部114924日函

**請詳閱附件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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