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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告

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 。
( 二)酌修二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一月 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
( 三)增訂未具慰勞假3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3日之相關規定。
(四)本辦法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自11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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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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