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為端正社會風氣,提升政府清廉形象,本府公務員於傳統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其他婚喪喜慶等社交禮俗,遇有饋贈財物、飲宴應酬,應注意事項重點如下:
一、本府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5點但書或第8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飲宴應酬則不得參加,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3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6點: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除第5點但書之情形外,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退還有困難時,除簽報長官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之朋友外,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提出歸公、付費收受、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執行。
三、依「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2項: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四、公務員遇有飲宴應酬處理程序: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9點:公務員遇有第8點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情形,應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備註:「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所稱公務員,係指「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乃採最廣義定義之公務員,教師縱未兼行政職仍屬之。
端午節將屆,餽贈、邀宴行為頻繁,請師長同仁恪遵「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對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應依規定確實報備登錄,並避免酒駕、出入不正當場所之違法違紀行為。
為深化對廉政倫理法令認知,請多加運用「臺北e大」(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線上課程,選讀廉政倫理法令相關課程。
受贈財物之原則
收受餽贈要注意,廉政倫理莫忘記。
受贈財物想仔細,知會政風免爭議。
受贈財物需登記,避免利害保平安;超過禮俗應拒絕,親友代收應退回。
飲宴應酬之原則
受邀飲宴宜三思,深思熟慮不徇私。
飲宴應酬應避免,利害關係不參加。
如與職務有利害,飲宴應酬需避開。
請託關說之原則
請託關說涉不當,簽報知會不可忘。
請託關說要注意,知會政風保權益。
其他
社交禮俗不逾矩,請託關說需報備,謹言慎行少煩惱,廉政倫理要遵行。
應對進退均有據,利害關係要迴避,請託關說要思考,廉潔自持最重要。
拒絕有禮,禮“輕”情意“重”,無禮更輕鬆。
不收禮、不送禮、不飲(邀)宴,廉政倫理莫忘記。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系列短片(關說篇、不當場所篇、應酬篇、送禮篇)國語版連結 //www.aac.moj.gov.tw/6398/6548/6572/6582/60779/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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