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為辦理本校114學年度新生入學分發複審作業說明如下 :
1、臺北市國小畢業生:
(1)、需要複審者,註冊組已將複審通知單寄出給臺北市國小,請國小端轉交家長,收到複審通知單者,若您符合資格,請於
複審時間內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親赴本校提出申覆說明。
(2)、學生戶籍資料如已通過本校初審者,本校不再另行發複審通知單,如家長持有符合優先序位之相關證明文件,可於
複審時間內攜帶證明文件親赴本校提出申覆說明∘
2 、外縣市國小畢業生:
註冊組已將複審通知單寄出給各國小,請國小端轉交家長,符合優先分發資格者請於複審時間內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親赴本校
提出申覆說明
3.複審時間:5月05日(一)至5月09日(五)之上班日,每日9:00-11:00、13:00-15:00。
複審地點:成淵高中倫理樓二樓教務處註冊組
攜帶文件:(1)、複審通知單。
(2)、114年3至5月任一月份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含全戶詳細記事)或電子戶籍謄本
(含詳細記事)。
(3)、各項證明文件(如學生戶籍地房屋權狀等)。
(4)、具優先分發資格者另須攜帶114年1月至4月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
……………………………………………………………………………………………………………………………..
優先分發資格係指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本校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及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可「優先分發」:
1. 113年12月31日前設籍本校學區,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
記日期為準)。
2. 連續租屋並居住於學區內,設籍達6年以上(108年3月15日前),並有公證之同址房屋租賃證明。
3. 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
4.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第0類、第1類或第2類證明者。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4-22|
{{ $t('FEZ005') }} 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