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1 臺北市國小畢業生:
(1)若您於新生入學分發平台同意調閱戶籍資料,本組已於3月底寄出是否具優先分發資格登記mail,倘若您具有優先分發資格請您於平台所填之mail收信後登記並上傳居住事實證明。
(2)線上審查後不符合優先資格、不同意線上調閱戶籍資料以及不符合入學資格者,將於4月28日前寄發mail和紙本通知單給臺北市國小,請國小端轉交家長;收到複審通知單者請於複審時間5月4日至5月8 日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親赴學校提出申覆說明∘
2 外縣市國小畢業生:
除符合優先分發資格者得進入分發程序外,其餘學生一律改分發。註冊組已將複審通知單寄出給各國小,請國小端轉交家長,符合優先分發資格者請於複審時間5月4日至5月8日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親赴學校
提出申覆說明
3.複審時間:5月4日至5月8日之上班日每日9:00-11:00、13:00-15:00
複審地點:成淵高中倫理樓二樓教務處註冊組
攜帶文件:
(1)複審通知單
(2)115年3至5月任一月份現戶全戶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含全戶詳細記事)或電子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如對學生設籍日期有疑義(無則免),需另檢附學生本人遷徙紀錄證明書(需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3)115年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
(4)學生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狀正本及影本(須於114年12月31日前取得權狀並設籍)或6年以上經公證之戶籍地房屋租賃證明(須於109年3月15日前設籍)∘
#優先分發資格係指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本校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及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可「優先分發」:
1. 114年12月31日前設籍本校學區,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2. 連續租屋且居住於學區內設籍六年以上,並經公證之同址房屋租賃證明。
3. 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者之子女。
4.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本市第0類、第1類或第2類低收入戶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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